

辽体群字(2010)112号
关于在省运会期间表彰
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辽宁省第11届运动会将于2010年8月8日在沈阳举行。为系统总结近年来我省群众体育工作取得的成就,深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推动建立全民健身长效化机制,辽宁省第十一届运动会期间,将对开展群众体育、实施全民健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现将评选、表彰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时限
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先进单位的评选范围、项目及条件
(一)评选范围及项目:
1、县(市)区及街道(社区)、乡镇;
2、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3、各级各类学校;
4、各级各类群众体育团体、协会;
(二)评选条件:
1、重视群众体育工作,开展全民健身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
2、贯彻全民健身条例,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成绩突出。
3、群众体育工作在本地区、本行业位于先进行列。
三、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评选范围(重点突出以下人员):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兼职群众体育工作者,热心支持群体工作的领导和行政管理人员;
2、地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行政管理人员;
3、地方各级各类群众体育团体、协会成员;
4、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干部;
5、各级各类社会体育指导员;
6、群众体育科研及新闻宣传工作者。
(二)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正派,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
2、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业务素质较高,工作成绩显著;
3、重视、支持群众体育工作,能较好地解决群众体育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四、名额分配
(一)分配原则:根据各市群众体育发展状况,兼顾人口数量,确定评选名额。
(二)分配比例:
青少年体育:20%
社区体育:25%
职工体育:15%
农村体育:25%
社会体育组织(人群、项目协会,健身俱乐部等):10%
其他:5%
(三)分配数量:见附件1。
五、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各市根据文件要求进行评选推荐,由省体育局审定、表彰。
(二)各评选推荐责任单位须按要求组织好评选材料的填写工作,并加盖公章,于2010年6月15日前(以邮戳为准)报到省体育局群体处。
评选材料一经上报不得更改,逾期上报者不予评选。
(三)须填写的评选材料如下:
1、辽宁省群众体育先进单位评选总名单(见附件2,同时报电子文本);
2、辽宁省群众体育先进个人评选总名单(见附件3,同时报电子文本);
3、辽宁省群众体育先进单位推荐表(见附件4);
4、辽宁省群众体育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件5);
凡上报的评选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
(四)在推荐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时,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残疾人和妇女代表。
(五)评选推荐工作要实事求是,公正客观,达到表彰先进、激励示范的目的。
六、表彰办法
(一)在辽宁省第十一届运动会期间对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二)在辽宁省第十一届运动会期间,以各市为单位选派先进代表5人、领队1人(由各市体育局分管群体工作的领导担任)、联络员1人(由各市体育局群体科处的领导担任),共7名代表到沈阳参加表彰活动。
(三)表彰活动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附件2:辽宁省群众体育先进单位推荐总表
附件3:全国群众体育先进个人推荐总表
附件4:辽宁省群众体育先进单位推荐表
附件5:辽宁省群众体育先进个人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