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体育局:
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
一、各市(区、县)体育局要紧紧抓住当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政府工作报告等的关键时机,立即行动,积极争取市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据《条例》的规定,将全民健身事业特别是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明确保障措施、落实相关责任;要积极争取将全民健身工作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要积极争取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特别是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经费、学校场馆向公众开放补助经费等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要认真落实《条例》关于“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的规定,着力解决群众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和经费投入问题,解决好人民群众体育健身最迫切、最现实的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体育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有效保障全民健身工作的开展,确保《条例》对各级政府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各市(区、县)体育局要按照上述要求,立即对县(区)体育部门积极推动本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做出部署。要求县(区)体育部门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将全民健身事业、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全民健身工作经费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有力推动《条例》在各地区的贯彻落实。
三、根据《条例》的规定,辽宁省体育局正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辽宁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地方各级体育部门也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总结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成绩、经验与问题,积极推动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地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四、辽宁省体育局将于2010年上半年会同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市和县(区)贯彻落实《条例》、特别是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市体育局也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贯彻落实《条例》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市体育局要及时将本市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省体育局。
二O一O年二月十日
辽体群字【2009】 号
辽宁省关于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