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2005-2008
年全国群众体育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及有关单位:
为系统总结近年来我国群众体育工作取得的成就,深化“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的成果,推动建立全民健身长效化机制,国家体育总局决定,在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期间,对开展群众体育、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现将有关我省评选、表彰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时限
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二、先进单位的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评选范围及项目
1、县(区、市)及街道(社区)、乡镇;
2、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3、各级各类学校;
4、各级各类群众体育团体、协会。
(二)评选条件
1、重视群众体育工作,开展全民健身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
2、开展“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活动成绩突出;
3、群众体育工作在本地区、本行业位于先进行列。
三、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评选范围(重点突出以下人员)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兼职群众体育工作者,热心支持群体工作的领导和行政管理人员;
2、地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行政管理人员;
3、地方各级各类群众体育团体、协会成员;
4、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干部;
5、各级各类社会体育指导员;
6、群众体育科研及新闻宣传工作者。
(二)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正派,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
2、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业务素质较高,工作成绩显著;
3、重视、支持群众体育工作,能较好地解决群众体育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四、名额分配
(一)分配原则
根据各市群众体育发展状况,兼顾人口数量,确定评选名额。
(二)分配比例
青少年体育:20%
社区体育:25%
职工体育:15%
农村体育:25%
社会体育组织(人群、项目协会,健身俱乐部等):10%
其他:5%
(三)分配数量
见附件1
五、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各市体育局和各行业体协(以下简称“各评选推荐责任单位”)根据文件要求进行评选推荐,由省体育局审核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表彰。
(二)各评选推荐责任单位须按要求组织好评选材料的填写工作,并加盖公章,于2009年6月20日前(以沈阳邮戳为准)报省体育局群体处。
评选材料一经上报不得更改,逾期上报者不予评选。
(三)须填写的评选材料如下
1、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评选总名单(见附件2,同时报电子文本);
2、全国群众体育先进个人评选总名单(见附件3,同时报电子文本);
3、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推荐表(见附件4);
4、全国群众体育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件5)。
凡上报的评选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
(四)在推荐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时,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残疾人和妇女代表。
(五)评选推荐工作要实事求是,公正客观,达到表彰先进、激励示范的目的。
六、表彰办法
(一)在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期间对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二)在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期间,省体育局将选派12名代表到济南参加表彰活动。
(三)表彰活动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七、查寻和下载
本通知的所有内容及表格,均可以在辽宁群众体育网站查寻。
联系人:省体育局群体处 陈宇
电 话:(024)23236968 传 真:23932471
电子邮箱:23932471@163.com
3.全国群众体育先进个人推荐总表(一)、(二)
4.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推荐表
5.全国群众体育先进个人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