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 宁 省 体 育 局
关于开展创建第三批省级青少年户外
体育活动营地的通知
辽体群字 [2007]185号
各市体育局及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校外体育组织建设,切实为提高广大青少年儿童的体质健康水平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省体育局决定2008年继续开展辽宁省第三批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创建“全国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以下简称“营地”)工作的意义。创建“营地”是新时期探索青少年体育活动建设模式的新举措,具有示范性、探索性特点。各地必须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在申报前深入调查研究,选择推荐已初建成型、本市最有特点和最具备条件的单位,严格按照《营地建设方案(试行)》(见附件)的要求,积极组织申报。
二、开展“营地”创建工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大体育观”,自觉打破部门界限,主动加强与教育、文化、共青团、旅游、园林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要充分发挥现有青少年活动场所的资源优势,积极整合资源。
三、申报“营地”创建的市必须保证匹配资金到位。凡不能做出经费预算计划的市不得申报创建“营地”。
四、请各市按照程序严格把关,确保“营地”创建的质量,并将申报材料(文字、图片、建设规划图等)于
五、为不断提高“营地”创建质量,探索“营地”建设的长效机制,为青少年提供更多的校外体育活动阵地,鼓励各市在创建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基础上,开展升级创建活动,做好创建规划。今后省体育局将在省级创建的基础上,积极推荐开展国家级“营地”创建工作。
附:辽宁省青少年户外体育营地建设方案
二00七年十月八日
辽宁省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
建设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拓展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的空间,促进全国青少年户外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全民健身工程”专项路径建设模式,结合我省青少年体育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营地建设的意义和性质
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任务是: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体育改革不断深入以及广大青少年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多样化需求,借鉴发达国家利用户外营地开展丰富多彩的青少年体育活动的成功经验,充分利用广阔的国土资源和多种多样的地理环境资源,开发新型的全民健身体育资源,建立一种新型的具有社会主义公益性特征,旨在广泛吸引青少年参加户外体育活动的场地形式;其主要任务是使广大青少年从市内走向户外,认识大自然,拥抱大自然,保护大自然,在大自然中强健体魄,陶冶情操,为青少年营造健康的运动、娱乐、休闲环境,为促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提高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服务。
二、 营地的规模和基本地域条件:
(一)交通便利的自然山川、湖畔海滨等,距离中心城市不超过两个小时路程,可全年开放或具有明显独特的季节性特征的地域;
(二)具备必要的水、电等基本生活设施,周边有可供参观学习的历史文化景观、工农业生产基地或青少思想素质教育基地;
(三)拥有可同时安扎200个左右露营帐篷的开阔地带,营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米;
(四)远离滑坡、巨浪、山洪等自然灾害的安全区域。
三、营地构成:
(一)活动区:户外体育营地活动主要包括定向越野、野外生存、徒步登山、野外露宿、团队拓展、航海模型、航空模型、无线电测向、夜战定向等一系列绿色体育户外运动项目。通过组织青少年“体验一次野外露营”、“掌握一项体育技能”、“参加一次团队拓展体育活动”和“参与一次户外体育比赛”等形式,培养青少年良好的行为模式和参与意识,促进青少年健全人格和体育锻炼习惯带养成。
(二)露宿区:露宿区是青少年户外体育休闲活动的主要场所之一。必须可同时满足400人左右(安扎200个双人帐篷)露营;露营区要有足够的空地、除有厕所、清洗台、必要的照明设施等最基本的设施外,尚需有整洁的环境、安全警卫系统等。
(三)服务区:服务区是保障青少年在青少年户外体育营地安全、快乐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基础,除能够提供户外活动必须物品的租赁及相关服务,尚需含餐厅、日用品商店、淋浴设施、消防急救设施、医务室、休闲生活空间、便利的交通网以及丰富的邻近游憩点的服务设施、休闲设施以及相关的附属设施
四、 管理:
(一)省体育局群体处是全省组织青少年户外体育
营地建设工作的业务部门,负责营地建设的发展规划。
(二)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营地建设的选址
工作,并对营地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为避免营地运营不当而造成政府部门的长期投入,贯彻“营地自行运营”的方针,亦可由营地依托单位(如团属青少年活动基地、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等)代为运营管理。
(三)各地拟建青少年户外体育营地的依托单位须报有关取得建设营地所需土地的相关协议,经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四)营地组织开展青少年户外体育运动时,要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场地设施安全可靠,活动科学得当,组织工作严谨有序,杜绝伤害事故的发生。
(五)各营地必须配备专(兼)职户外体育活动指导员或聘请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青少年开展各种形式体育健身活动。
(六)营地必须在坚持公益性原则的前提下,优惠向青少年学生开放,可通过政府资助、企业或社会赞助,适当收取户外体育活动培训费,户外场地使用及户外用具租赁费等资金来源,自我运行和生存发展。
(七)省体育局将定期对“营地”进行评估、监督、检查,对认真落实本管理办法要求,对积极开展“营地”工作,取得成绩的予以表彰;对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不力的“营地”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已不具备“营地”条件的,将取消其资格。
五、 资助资金来源及使用:
辽宁省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资助资金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支付。每个“营地”资助资金40万元,省、市两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按照1:1的比例分两年共同投入。资金只能用于营地的体育活动设施建设和器材购置。
六、 标志:
营地建设单位制作成挂“辽宁省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中国体育彩票赞助”的牌匾。